挪用資金罪量刑和非法獲利量刑都是按數額來決定的嗎?

一、挪用資金罪量刑和非法獲利量刑都是按數額來決定的嗎?

挪用資金罪量刑和非法獲利量刑都是按數額來決定的嗎?

挪用資金罪量刑和非法獲利量刑都會通知犯罪的數額來進行確定的;

挪用資金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起點是怎麼樣的?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達到2000元的,或者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爲之一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達到50萬元的,或者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達到五輛或者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犯罪數額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情節嚴重的,每增加3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每增加一輛,可以增加六個月至八個月刑期;

(3)犯罪手段或情形每再增加一種,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每增加一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對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進行掩飾、隱瞞的;

(2)明知上游犯罪行爲較重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挪用資金罪和非法獲利都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之下而發生的犯行,對於這兩種行爲只要產生的數額越大那麼所受到的處罰就會越重,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實際的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