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離婚協議書提起執行異議

以離婚協議書提起執行異議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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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強制執行離婚協議書嗎


根據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能夠作爲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於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而離婚協議書並不在此列,因此,不屬於可由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分割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的規定,只有雙方在真實自願的基礎上同意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已經作出符合法律原則的處分的情況下,才准予登記離婚。因此經登記部門登記協議離婚的,一般不會發生要求執行的問題,至於個別婚姻當事人,因急於離婚而達成離婚協議,致離婚後爲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反悔,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也就是說,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離婚協議,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據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只能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