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公證變更

遺贈公證變更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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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公證的房產遺贈遺囑可以變更嗎

公證了的遺囑可以更改。
依照《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民個人可以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遺囑的形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矛盾的,以最後所立遺囑的內容爲準,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可見公證遺囑是各種形式遺囑中效力、證明力最強的。
如果被繼承人立有兩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前一份經過了公證,後一份系遺囑人自書,按照法律來講應以公證遺囑爲準,當然,如果被繼承人對後面的遺囑也進行公證,那麼依照時間效力原則,後公證的遺囑優於前公證的遺囑,發生繼承事由時則以後面公證的遺囑內容爲準。
《繼承法》第十七條 遺囑的形式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