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合同成立的地點是

合同法規定合同成立的地點是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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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合同成立的要件

1、簽訂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必須是有行爲能力人。2、簽訂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必須意思表示真實。3、簽訂合同內容不準侵犯國家或個人利益。4、合同內容不準有欺詐、脅迫、顯失公平、乘人之危。
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方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