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房產分割

分手後房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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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分手後房子如何分配


沒有結婚登記分手後房子應該如何進行分配?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結婚前和結婚後房子的歸屬並不發生變化,因而在結婚後對房子進行分配和在結婚前對房子的分配,基於房子歸屬沒有發生變化,分配的方法是一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這裏可以區分兩種情況:

1、 房屋產權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假如此時房產證上的人有出資的話,則依照婚

姻法解釋三的規定,雙方先進行協議,假如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房子的所有權歸房產登記一方,還沒有還清的貸款也由登記一方歸還,對於另一方已經爲該房產支付的費用要進行返還,而對於房屋的增值部分則由房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給予補償。假如沒有出資,則房屋所有權仍歸房屋登記一方所有,房屋產權證上有兩個人的名字。假如此時房屋登記一方並沒有出資,則房屋仍歸登記一方所有,但是要返還對方已爲房屋所付金額並對增值部分進行補償。

2、房屋產權證上有兩個人的名字,此時不能依誰出得多或者誰出得少來判斷房屋的歸屬,只有雙方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則由法院將房屋進行拍賣、變賣,將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按個自己對房屋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此時沒有出資,僅僅在產權證上有名字的人所得的分配理論上爲零,但是也應根據對房屋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一方的生活所需適當分配。

透過上面的分析,我們發現,只要有出資,那麼透過法律的程序,所出的資可以要求返還,但是一定要注意出資證據的儲存,如果沒有證據則很難證明你已經出資,特別是當產權證上有兩個人的名字或者沒有你的名字的情況下,想要要回出資和房屋增值部分,出資的證據成爲關鍵。

透過上文的分析介紹,大家應該清楚結婚前買房子歸誰所有了吧。在此提醒大家在結婚前謹慎買房。假如已經遇到這樣的糾紛,在進行房產分配時,沒有產權的一方還可以要求對新增加的房屋價值按出資進行補償,這裏會涉及到對於新增產值的評估和雙方的談判,爲了更好維護自己的權益,請務必要找專業的律師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