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分割房產後房產升值能提起重新分割嗎?

協議離婚分割房產後房產升值能提起重新分割嗎?

協議離婚對夫妻財產怎麼分割進行了規定,涉及的房產等財產都一一做了歸屬。如果在協議離婚後,因爲房產升值,那麼可以再次提起財產分割嗎?本站小編就爲您整理出來,希望能夠增進你的瞭解,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王某和黃某自願協議離婚後,簽訂《協議書》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估價250000元一棟樓房,由男方王某放棄房產權,並接受女方黃某付給100000元作爲房屋補償款,而黃某接收房屋產權並負責還清住房貸款58981.51元。房屋轉到黃某名下不久,黃某就將該樓房作價452800元出售給他人。之後,王某將黃某訴之法院。

王某訴稱:雙方原先簽訂的《協議書》對房屋的估價爲250000元,但其實際價值約爲450000萬,價值增值數額達200000元之多。出現重大的誤解,不是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依法予以撤銷,而被告黃某由此不當獲利200000元,應當返還原告房屋款100000元。爲此特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條款;依法重新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樓房,並將房屋款100000補償給原告。

2月24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與黃某原爲夫妻關係,因夫妻感情破裂,2006年9月13日雙方自願達成離婚協議書後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就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進行了約定,其中約定了共有房產歸一方所有,但要房方必須補償給另一方人民幣100000元及償還住房貸款的處理方案,並由王某作出選擇。王某經過考慮後同意由黃某要房屋。2007年 3月14日,王雲彪作爲甲方,黃某作爲乙方,簽訂了協議書,就房產的分割進行了約定。《協議書》第二條約定,本着甲方利益優先的原則由甲方優先選擇,甲方經過六個月的考慮後主動放棄要房子,並願意接受乙方付給100000元人民幣的房屋補償款。協議並約定了由黃某負責還清住房貸款58981.51元,並先支付30000元給王某,待房產過戶到黃某的名下後20日內,黃某將全部房屋補償款等共82460元付清給王某。協議簽訂後,2007年6月15日,黃某提前歸還完房屋貸款58981051 元,同年6月19日,王某和黃某辦理房屋登記變更手續,將房產變更登記到黃某名下,同年7月21日黃某向信用社貸款150000元,用於支付給王某的補償款等,同年7月25日,黃某將協議約定的房屋補償款餘額82460元支付給王某,原告出具收條,註明收到最後一筆房屋補償款。同年8月至9月間,黃某將該房作價452800元出售給他人。

法院審理認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2007年3月14日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是原被告雙方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的形式及內容均不違反法律規定,協議在原被告簽字後依法成立併產生合同效力。原告認爲該協議在簽訂時由於對房屋價值的估判存在重大誤解,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故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協議,這是其對法律賦予權利的行使。原告主張在協議簽訂時對所分割的房屋價值判斷偏低,是重大誤解而顯失公平。經查,原被告在簽訂協議時,確實是將房產作價250000進行分割。但在協議簽訂前,經過雙方充分的協商,並由原告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是否要房,原告在經過長達六個月的考慮後作出合同承諾,在協議簽訂的過程和形式上,原告始終處於主動地位,並無欺詐、脅迫以及乘人之危等可撤銷的情形。而且協議規定對方在獲得房屋產權的同時,更需要承擔支付給對方100000元的補償和歸還房屋貸款58981.51元的義務,並承擔房屋貶值的風險,故法院認爲該協議並無顯失公平之處。後被告以高於《協議書》估判的價格轉賣房屋,是原告權衡後選擇少承擔風險的原因造成的結果。因此原告主張存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請求法院撤銷協議,並重新分割房產,與事實不符,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