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婚姻無效的判決書

宣判婚姻無效的判決書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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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判決書的無效情形是什麼,確認程序是什麼

確認婚姻無效的機關包括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

我國對登記機關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申請人、法律責任等規定立法滯後。

透過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規定相對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第八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