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本身就是屬於一種道德上無下限的一種做法,而且最重要的是重婚本身就是屬於一種無效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當事人也可以申請法院對自己的婚姻關係進行宣佈無效,婚姻無效的判決書都是由法院來出具的。下面小編就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重婚婚姻無效判決書的格式是什麼?
一、重婚婚姻無效判決書的格式是什麼?
結構格式:
1、標題和編號。標題由法院名稱和文書名稱組成。
2、訴訟參與人(原告、被告)身份等基本情況。
3、案由。
4、原告訴稱、被告辯稱。概述原告提出的具體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被告答辯的主要內容。
5、法院審理查明事實。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6、本院認爲。寫明判決的理由。
7、判決內容。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判決結果、訴訟費用的負擔。
8、上訴期。當事人收到判決後向上級法院上訴的期間。
9、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審判員署名;達成協議的時間,加蓋法院院章;書記員署名,加蓋“本件與原本覈對無異”字樣的印戳。
二、法院判決婚姻無效的條件
什麼是無效婚姻?修改後的婚姻法在第十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達法定婚齡的。
三、法院判決婚姻無效的案件能上訴嗎?
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上訴。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
我國法律關於婚姻效力的判決採取一審終審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根據此條之規定可看出,採取一審終審制的僅限於婚姻效力的判決,而對於涉及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則適用兩審終審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婚姻無效的判決書的格式主要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資訊,原告訴訟的事情,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法院最後的判決和上訴期,判決書上會有一些重要人員的簽字等。婚姻無效的判決,一般情況下是不支援上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