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案件的處理

爭議案件的處理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程序
(一)申訴受理:當事人申請處理勞動爭議,須提供以下材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及其副本。須載明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以及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職業、聯繫地址、聯繫電話等內容。副本數量與被申訴人數相同。

2、證明申訴人請求理由和事實的檔案資料及證明材料。有證明人的,應提供證人證言書面材料,並註明證明人姓名、住址和聯繫辦法等內容有實物證據的,應提供證據實物

3、申訴人勞動聘用合同書和身份證複印件等。

勞動爭議處理部門拒絕接收材料不齊、請求事項不明、被申訴人不確定的申訴案件。

(二)協商解決:發生勞動爭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向對方提出協商解決意向,協商一致的,雙方製作協商解決協議書並遵照履行協商不成的,可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調解解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決定不予受理的,應在3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決定受理的,在 3日內指派調解員徵詢對方對當事人意見,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應認真做好記錄並通知申請人。

(四)仲裁解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接到仲裁申訴後,對申訴材料、請求事項、申訴主體、受案範圍和申訴時效等情況進行認真審查,決定不予受理的,7日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