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辦理期限,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行政案件辦理期限,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行政案件辦理期限,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法律分析
辦理行政案件的期限:以行政訴訟案件爲例,當事人一般要在六個月內起訴,而法院要在六個月內作出一審判決;如果法院適用簡易程序來審理的,則需要在四十五日內作出一審判決。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進階人民法院批准,進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