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法規依據

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法規依據
建築租賃合同糾紛依據什麼法律法規

建築租賃合同糾紛屬於租賃合同糾紛這一大類,因此,審理建築租賃合同糾紛依據一般依據的是《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中有關租賃合同的部分規定。


一般就租賃期限,租賃方式、非法轉租、租賃物維修、租賃物使用,租賃物返還、租賃物延期使用等有關規定多方審理。此外《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對於房屋租賃合同有具體規定。比如:“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