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小時以上視爲非法拘禁

幾小時以上視爲非法拘禁
超過幾小時算非法拘禁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從這一規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沒有情節的規定,只要是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爲,不論時間長短,次數多少,惡劣程度輕重,就涉嫌了非法拘禁罪。


在司法實踐中,拘禁的時間、情節、危害結果都是定罪與裁量刑的必須因素,對於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比較可靠的參考依據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爲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