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

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但另一方法撿到東西后在返還失主之前代爲保管的行爲在法律上叫“無因管理”行爲,這種行爲是出於避免他人物品損失而作出的高尚行爲,是要受到鼓勵的。所以在對於類似行爲的處理上與一般的不慎損壞他人物品有些區別。


雖然我國法律對無因管理的規定並不是很明確,但通常我們認爲在無因管理是,盡到一般注意義務就可以了,只要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就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甄別撿到遺失物又遺失是否犯罪的關鍵就在於非所有人也就是撿拾人是否在主觀上有故意丟失或者損害的意圖,如果有則是違法犯罪行爲,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主觀上沒有故意丟失或者損壞的意圖則一般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