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財產繼承父債子還

無財產繼承父債子還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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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子還”可以嗎


《繼承法》從保護繼承人的角度出發,規定了自願繼承和限定繼承的原則,更是徹底否定了“父債子還”。因爲自願繼承原則的實行就使繼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願自主地決定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如果被繼承人遺留的超過了財產,繼承人完全可以選擇放棄繼承從而不必替被繼承人償還債務。即使繼承人選擇了接受繼承,他也只以繼承的財產爲限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負償還責任,這就是《繼承法》實行的“限定繼承”。

在繼承人以被繼承人遺留的全部財產抵償債務後,無論債務是否已清償完畢,繼承人都沒有義務以自己所有的財產繼續清償,除非繼承人本身自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