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的股權問題

離婚案件中的股權問題
離婚案件中涉及的公司股權該怎樣分割
住房公積金、經營的收入(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破產安置補償費《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該本着屬於共有財產平均分配的原則進行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工資;(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獎金(二)生產,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爲夫妻共同財產(二)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