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財產有錯一方少分

夫妻共有財產有錯一方少分
夫妻共有財產有錯一方少分

1、離婚一方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只有上述四種行爲被法律認定爲過錯行爲,但並沒有規定應當少分或不分財產,而是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2、相關規定:《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