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有過錯方怎麼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有過錯方怎麼分割?

一、夫妻共同財產有過錯方怎麼分割?

對於夫妻離婚系因爲一方過錯導致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是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直接裁判有過錯方少分財產,二是不論是否存在過錯都平均分割共同財產。因夫妻一方存在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不影響共同財產的平均分割。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之規定,只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纔是法律認定的離婚過錯行爲,而本條只規定因上述行爲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因夫妻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過錯方不分或少分財產則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因此第一種觀點是錯誤的。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況只有在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不存在一方有過錯導致離婚的,就應該少分財產財產或者“淨身出戶”的情形。

二、有過錯方的情況

離婚過錯方的認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判定。

1.重婚

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爲,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爲。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

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對有過錯方的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依據法律規定來進行,涉及到婚外情等情況的,一般並不構成離婚財產分割中的有過錯方,所以也是可以進行公平平等的分割的,另外,對有過錯方必須由無過錯方親自來舉證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