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方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怎樣的?

過錯方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怎樣的?

一、過錯方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怎樣的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夫妻婚後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原則上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論誰賺多賺少,夫妻婚後所得收入都屬於共同財產。

(一)無錯過方請求賠償的情況:

我國《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你的另一半存在過錯情形,你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但是這一條在現實生活中由於難以收集證據,法院難以支援。

(二)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情況:

我國《民法典》第1092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因此,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並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當然了,一方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並不禁止和干涉。

(三)具體的財產分配

1、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所得原則上平分,一方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可以要求多分財產。

2、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3、具體財產分配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財產分配上是一般會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5、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主張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如果導致夫妻離婚是因爲一方的過錯行爲的,那麼無過錯方可以主張對方作出對應點額離婚賠償,而在離婚財產分割當中也不會有太大的分割差距,只是會從過錯方分得的離婚財產當中拿一部分作出離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