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賬函辦理後的合同訴訟時效

對賬函辦理後的合同訴訟時效
對賬函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對賬函能中斷訴訟時效。理由如下:


一是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待時效中斷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以上法律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斷的三種情形:權利人向對方提出要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雖然對帳函在文字內容方面一般不會有催收內容,甚至還會註明“本對帳函僅爲複覈賬目之用,並非催款結算”。該行爲是否屬於民法通則中的債權人提出要求情形呢?認爲該行爲可以證明債權人積極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提出了要求,要求債務人確認債務,應視爲債權人對債務人提出了要求,因此構成訴訟時效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