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屆滿對賬合法嗎?

一、訴訟時效屆滿對賬合法嗎?

訴訟時效屆滿對賬合法嗎?

訴訟時效屆滿後再對賬是不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爲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主債務人在債權人發出的函件,包括對賬單、欠款單、確認書、詢證函上簽字或蓋章的,也應視爲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

債務人在催款單上簽字或蓋章被認定爲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實質是以該檔案有催收債權的意思表示爲條件的。而對賬單、欠款單、確認書、徵詢函本身只是對債務是否存在以及數額多少的確認,並非催收債務,故如上述文書無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則不能僅根據債務人主張上述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就認定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

二、司法解釋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主債務人在債權人發出的函件,包括對賬單、欠款單、確認書、詢證函上簽字或蓋章的,也應視爲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我們認爲,正如前文所述,債務人在催款單上簽字或蓋章被認定爲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實質是以該檔案有催收債權的意思表示爲條件的。而對賬單、欠款單、確認書、徵詢函本身只是對債務是否存在以及數額多少的確認,並非催收債務,故如上述文書無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則不能僅根據債務人主張上述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就認定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

訴訟時效屆滿後,根據法律規定,司法機關是有權不受理相關事項的,特別是涉及到對帳情況的,債權人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向司法機關提交訴訟,並在訴訟時效內進行合法的處理。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係是仍然存在的,在提供相關的證據後,應當對債權情況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