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時效屆滿後訴訟時效中斷可以嗎?

一、在訴訟時效屆滿後訴訟時效中斷可以嗎?

在訴訟時效屆滿後訴訟時效中斷可以嗎?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有權在相應的法定期間內有權繼續不停的行使請求權,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但是在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就有權拒絕履行給付之義務的情形,而訴訟時效是指已開始的訴訟時效因發生法定事由不再進行,並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喪失效力。它可以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但是一旦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則不可以再發生,所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是無法再出現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的。

二、哪些情況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了三種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即提起訴訟、權利人提出要求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下稱《民法通則意見》)第173條和第174條規定的幾種情形: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

3、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中規定,時效從出具欠條之日中斷;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規定: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籤章或簽收催收通知的,訴訟時效中斷。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佈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爲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將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內容作了細化說明;第11條規定部分債權人主張債權引起的中斷對全體債權人有效;第13條規定了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情形;第17條規定了連帶債權、連帶債務中一人的訴訟時效中斷及於他人;第18條、19條分別規定了代位權訴訟、債權轉讓和債務承擔引起訴訟時時效中斷情形。

三、訴訟時效期限屆滿的後果

1、債務人可以不履行債務;

2、債權人喪失勝訴權。債權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審查認爲沒有正當理由而時效已過的話,就不能判他勝訴。在法學上,將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稱爲自然債務。

3、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由於不知道時效規定或者明知道時效規定而自願履行債務的,不得又以時效已過爲由請求返還。

4、訴訟時效期滿的債權可以用來抵銷其他債務。例如,甲欠乙一筆錢,而乙也欠甲一筆錢,甲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而乙的債權未過時效,這時,甲可以用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抵銷欠乙的債務。

5、訴訟時效期間同時適用於主債和從債。甲欠乙的錢,丙爲甲的保證人,訴訟時效屆滿後,乙不能向甲要求償還,也不能轉而要求丙償還。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時段,都是有可能出現訴訟時效中斷的,因爲只要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出現,訴訟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就歸於無效,訴訟時效就得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起算。但是,一旦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訴訟時效中斷就喪失了發生的前提,就算出現法定事由也無法再發生時效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