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跨縣市轉讓不動產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轉讓不動產
一般納稅人不動產怎麼計算進項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覈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後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爲60%,第二年抵扣比例爲40%。第四條納稅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爲待抵扣進項稅額,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