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殺罪辯護詞

虐殺罪辯護詞
虐殺罪辯護詞
一、被告人在故意殺人罪中,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偵查機關的《訊問筆錄》證明:

被告人在2006年10月29日被警方抓獲後,當日即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且幾次訊問前後供述連貫,能相互印證,從而使得案件的偵破和審理始終處在一個主動的環境中。

同時,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又系初犯,平日生活中表現一貫尚好,未有前科劣跡,建議合議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二、被告人的犯罪的動機與成因三、根據我國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國家目前在大力控制死刑,提倡減少死刑數量。

同時《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於客觀危害後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大的犯罪分子。

被告人由於法律意識淡薄,長期怨恨的積累,導致心理髮生了嚴重扭曲和變態,並最終釀成了一場悲劇,犯下了不可挽回的錯誤,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爲泄一己之私憤,逞一時之快意,給兩位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莫大的傷害,同時也害了自己,累及自己的父母、兒女和親人,這都是我們所不願意看到的。

然而,在譴責被告人的同時,也應當給予一定的理解,畢竟前有因、後有果,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結婚後,並沒有立即加害,而是隨着時間的推移,仇恨越積越深,才最終導致了慘劇的發生,可以推論,被告人一直在遭受巨大的精神折磨,並最終導致心靈的崩潰和理性的喪失。

另外,被告人的暴力行爲僅針對個體,對社會羣體沒有敵意,不會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雖然其行爲後果嚴重,但不屬於主觀惡性極大。

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