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獎和年終獎區別

季度獎和年終獎區別
年終獎、季度獎的相關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覈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覈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爲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1、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將僱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1)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爲: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爲: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四)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執行。


(五)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