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結婚的法定條件?

結婚的法定條件

什麼是結婚的法定條件?

結婚條件是指法律規定的關於結婚當事人本身及雙方之間的關係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疾病的,禁止結婚。

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是指是否結婚、與誰結婚、如何結婚完成由男女雙方在合法的前提下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在這裏要正確區分父母親友的建議與干涉,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並不是不要聽取父母親友善良的建議,當然做父母的以“斷絕父母子女關係”、不提供財力支援等爲手段強行干預是不應該的,也是無效的。

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是指父母與子女不能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與己身出於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姊妹(不包括並無血緣聯繫的異父異母兄弟姊妹),伯、叔與侄女,姑與侄、舅與甥女,堂兄弟姊妹和表兄弟姊妹等。

結婚的法定程序

法律規定的結婚程序是指男女雙方結婚必須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我國傳統習慣以舉行結婚儀式爲婚姻的開始,從法律上講,只有領取了結婚證纔算結婚;只要領取了的結婚證,男女之間就構成夫妻關係;只舉行結婚儀式但不領結婚證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夫妻關係。

我國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在農村是縣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在城市是區人民政府、不沒區的市人民政府。當事人雙方戶口不在同一地區的,可到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