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在結婚條件包括哪些 什麼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我國現在結婚條件包括哪些 什麼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對於結婚的條件,應該說各個國家規定的多不太一樣。即使在我國,內地與港澳臺規定的結婚條件都是有差異的。在內地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需要符合《民法典》中規定的條件才行。那到底我國現在結婚條件包括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1、我國現在結婚條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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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自主提示)。

2、什麼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我國的《民法典》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說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1)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2)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性早於二十週歲。

(3)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4)和自己有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禁止一定範圍的親屬結婚,源於原始社會的婚姻禁忌。在進入個體婚後,人類有意識地透過立法限制近親結婚,一是出於優生學上的原因。受遺傳基因的影響,夫妻如果血緣太近,容易將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遺傳給下一代,給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質以及人類的發展帶來危害。二是基於倫理學上的要求。由於近親結婚有悖倫理教化,有礙於人類長期形成的婚姻道德,容易造成親屬身份上和繼承上的紊亂,因而,世界各國均有禁止一定範圍的親屬結婚的立法傳統。

本條所限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範圍具體是:

A、直系血親。直系血親包括父母與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與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

B、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非直系親屬,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之間、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之間、堂兄弟姐妹之間、表兄弟姐妹之間及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之間。

(5)對於喪失性行爲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

其中禁止條件就涉及到禁止近親結婚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疾病的人結婚。對於必備條件,則要求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都符合才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