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不具備結婚條件的有哪些人

法律上不具備結婚條件的有哪些人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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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備結婚條件婚姻的法律認定

作爲一種社會形式,婚姻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時,才能得到社會的承認,纔是合法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如果男女兩性的結合,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則屬於違法婚姻,得不到法律的認可。婚姻無效,是指男女兩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爲目的而成立的婚姻,因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的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質屬性,自婚姻法律制度出現後,任何時代、任何國家都透過法律手段爲婚姻的成立規定必須符合的要件。凡符合結婚要件的結合才被賦予婚姻的法律效力;合法的結婚行爲是婚姻關係藉以成立、夫妻間的身份和權利義務賴以產生的基礎。儘管各個時代、各個國家的婚姻制度不同,婚姻立法不同,但是,要求結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無一例外。在我國的現實生活中,違法婚姻屢禁不止,增設無效婚姻的規定是全面防治違法婚姻的客觀要求。修改後的《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第一,重婚的;第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第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第四,未達到法定婚齡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爲。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有兩個要件:(1)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爲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2)婚後尚未治癒。即指結婚時尚未治癒。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我國婚姻法規定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