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是什麼

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是什麼


對於男女結婚的條件,我國《民法典》中早已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若不滿足,那麼就不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大家知道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都有什麼內容嗎?現在,本站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該問題做詳細的闡述,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二、服刑人員是否可以結婚

我國已頒佈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服刑期間的犯人是否可以登記結婚,根據民法的一項重要基本原則,“法不禁止則自由”,即只要法律沒有對某項行爲作出禁止性規定,都可以實施該行爲。因此,犯人在服刑期間是應當允許登記結婚的。但是,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這就規定了結婚這一重大的民事行爲具有人身屬性,不能由他人代理,由於正在服刑的犯人喪失了人身自由,無法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因此,服刑期間的犯人理論上是可以結婚,但是實際操作非常的困難。而緩刑、假釋之人,因爲沒有喪失人身自由,可以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只要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結婚條件,應當允許登記結婚。

應該注意的是,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應當親自去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以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服刑監獄地的登記機關。

以上就是民法典規定的結婚條件內容,其中包括了結婚的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這些都是當事人需要重點注意的。否則的話,到了婚姻登記機構,也是不會予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而對於服刑人員,法律也是允許其在複習期間辦理結婚手續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銀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