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和終止

解除和終止
合同解除和終止
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係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係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後果。再次,權利專屬不同。合同終止權爲非專屬權,可隨債權或債務一同移轉第三人;而解除權爲專屬於債權人的權利,除可隨同債權債務概括移轉外,不得因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移轉給第三人。

合同終止又稱爲告知,是指繼續性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將來消滅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和終止雖然都表現爲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權利,在性質上均爲形成權,且其產生都可依約定或法定兩種途徑,但二者在理論上存在不少差別:首先,適用情形不同。合同終止適用於繼續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適用於非繼續性合同。其次,法律效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