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的方式有兩種:

認領的方式有兩種:
認領的方式有兩種:
一種是恣意認領,即生父抵賴本人爲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並被迫對其承當哺育任務的法令行爲;

另一種是強迫認領,即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動認領時,無關當事人訴請法院予以強迫認領的制.度。強迫認擁有肯定的訴訟時效,瑞士等國的法令規則爲從子女出身時起算爲一年,法國的規則爲二年。我國這次修正對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和認領軌制都沒有作出規則,但在司法理論中關於生怙恃在子女出身後補辦成婚註銷的,普通該子女均視爲是婚生子女。至於強迫認領的狀況,在司法理論中也呈現過,一些非婚生子女的生母訴請人平易近法院經過親子鑑定的形式來確認其子女的生父,以要求其生父承當相應的法令責任。跟着迷信技巧的倒退,今朝親子鑑定的精確率也越來越高,經過鑑定證據確鑿的,法院能夠強迫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照法令的規則累贅子女生存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副,直至子女自力生存時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