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轉移有哪兩種方式?

債的轉移是個人身上所揹負的欠債透過法律的許可方式轉移給他人的一種行爲。債的轉移有兩種方式。而債的轉移有哪兩種方式這一點本站小編已經爲您整理在了下文裏。債的轉移都是需要雙方當事人自願轉讓和接收的,否則不構成轉讓條件。

債的轉移有哪兩種方式?

一、債的轉移有哪兩種方式

債的轉移有協議轉移和法定轉移兩種方式。

除依繼承和行政命令轉移者外,不僅必須由原債務人和新債務人達成協議,而且必須經原債權人同意。因爲債務人的改變對債權人關係重大,新債務人的信譽和履行能力如何,直接關係到債權能否實現。所以,債權人如不同意,則債務的轉移就不能有效。在雙務合同中,每方都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因而任何當事人的變更(即債的轉移)都必須經過對方同意。債權人不同意對方作債務的轉移必須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不予同意。例如,按中國現行的房屋租賃辦法規定,租用人(房客)之間因工作、生活的正當需要而互相換房,出租人如無重大理由,一般不得拒絕。

債權轉移後,一切從屬權利都隨之轉移;債務轉移後則相反,一般情況下,從屬權利並不隨之轉移。如第三人對於債務所設定之保證及質押,在債務轉移時均隨之失效。這是因爲第三人的保證和質押都是基於對原債務人的信任或密切關係才設定的。只有在保證人或出質人明確表示願意繼續負擔保責任時,原來的保證和質押才能對新債務人繼續有效,而這實際上等於是由新的協議產生了新的擔保。

二、債的轉移是什麼

即不變更債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而變更債的主體──債權人或債務人,也就是債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在不同主體之間的轉移。這種轉移有三種情況:①債權的轉移;②債務的轉移;③債權、債務的全面轉移。

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的內容,債權人將其享有的債權轉移給第三人享有。

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將其承擔的債務轉移給第三人負擔。

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中,出讓人或原債務人享有的與特有身份不可分割的利益如解除權、擔保、撤銷權並不轉移給受讓人或承擔人。

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是指,債權債務的承受人取代出讓人的法律地位,成爲法律關係的新當事人,出讓人的全部權利義務完全轉移給新的承受人。像上面的解除權、擔保、撤銷權等權利也能同時轉移。

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債權債務一併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接受原當事人的債權和債務的法律行爲。《合同法》第8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有兩種方式:一爲合同轉讓;二爲因企業合併而發生的債權債務的轉移。

《合同法》第88條所作的規定是指合同轉讓。合同轉讓又稱合同承擔,是指當事人一方與他人訂立合同之後,又與第三人約定並經當事人另一方的同意,由第三人取代自己在合同關係中的法律地位,享有合同中的權利和承擔合同中的義務。

債的轉移有協議和法定這兩種轉移方式,兩種方式同樣需要當時雙方的自願許可。債的轉移會意味着因爲欠債所揹負的權利和義務都會相應地轉移給了繼受的對方。如果債權雙方在這方面有什麼不清楚的法律問題可以詢問我們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