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轉移的原因和轉移方式有哪些

債的轉移有協議轉移和法定轉移兩種方式。
發生債轉移的原因,依其性質來說,可分三種:
1.法律行爲。在一般情況下,債的轉移需有讓與人與受讓人合意纔可以,因此,依合意發生的債的轉移爲最常見的原因之一。
2.法律的直接規定。因法律的直接規定發生的移轉,稱爲債的法定移轉。在法定移轉時,一般只能是概括轉移,即債權債務財產的一部分移轉於他人承受。
3.法院的裁決。債也可因法院的裁決而發生移轉,此種原因發生的債的移轉爲裁判上的移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債的轉移的原因和轉移方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