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轉移和轉移佔有的區別是什麼

一、所有權轉移和轉移佔有的區別是什麼?

所有權轉移和轉移佔有的區別是什麼

所有權轉移和轉移佔有的區別是定義不同。

所有權的轉移是指義務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於權利人的行爲。

轉移佔有的意思是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

二、所有權轉移的交付方式有哪些?

1、現實交付,即出賣人將標的物置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標的物直接佔有的移轉,此爲交付的常態。

2、簡單交付,即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透過租賃、借用、保管等合同關係實際佔有標的物,標的物的交付繫於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但在物權讓與合同成立時,視爲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4、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讓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支付。

5、擬製交付,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交與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如倉單、提單等。

三、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流程是什麼?

1、雙方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檔案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申報成交價格;

2、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檔案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覆;

3、房地產管理部門覈實申報的成交價格,並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屋進行現場勘查和評估;

4、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5、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過戶單。 在辦理上述手續後,雙方當事人應憑過戶手續,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

在司法實踐中,標的物交給對方並不代表所有權一定發生轉移,比如在買二手房的時候,如果賣家只是把房子交給了買家,但實際上並沒有辦理房產證的過戶登記,那房子的產權在法律層面上仍然歸賣家所有,但普通的動產交易,從標的物交給對方時,所有權就發生了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