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轉移的方式有哪些?

監護權轉移的方式有:

監護權轉移的方式有哪些?

(一)依法或依習慣發生的監護權轉移

這類情況主要是基於“公”的事項(或公權力的介入)而導致的監護權轉移,或監護權的強制性轉移。關於監護權的強制性轉移,我國法律未作規定,但在實踐中則是客觀存在的一種現象。

1、依法發生的監護權轉移。此種情況下,法律的規定是導致監護權轉移的根本要素。當監護權的行使過程行進到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監護權即時發生轉移。如被監護人被他人收養、父母離婚後子女隨父或隨母一方生活、被監護人依法被收容教養等。

2、依習慣不需要專項委託即可發生監護權轉移的情形。此種情形主要針對具有“公益”性質的機構而言,如學校、幼兒園、託兒所、醫院等公益性機構。

3、福利機構的監護職責。

(二)基於特別委託才能發生的監護權轉移

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監護的轉移,尤其涉及非公益性事項的監護權轉移個案,應透過專項委託的方式才能實現。這類監護權的轉移由於涉及到不同的情況,其監護事項、監護人和受託人的狀況千差萬別,其監護權的轉移亦存在着差異。一般來說,這類監護權的轉移應具備以下條件:

1、監護事項的特定性。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地委託他人履行,但實際上均得以具體事項確定之。如基於旅遊、特種教育、未成年人探親的護送、被監護人的陪護等等。

2、監護人應與受託就監護事項達成協議,通常這種協議應採用書面的形式。但並不排除口頭形式的適用。採用口頭形式的,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的,同樣可以確認當事人之間的監護權轉移。

3、受託人必須具備履行監護職責的能力或資格。受託人在委託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