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轉移的原因有哪些,轉移方式有哪些?

當債放生轉移之後可能會出現債的消滅、債的混同等等各種各樣的法律效力,但是想要債發生轉移也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下相關的債纔可能會發生轉移,當然債放生轉移的話,還需要按照特定的方式才能進行轉移,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債的轉移的原因有哪些,轉移方式有哪些?

債的轉移的原因有哪些,轉移方式有哪些?

一、債的移轉原因

能引起債的主體變更的具體原因是多樣的,但依其性質來說,可分三種:

(一)、法律行爲

債的移轉可自毀長城 爲而發生。在一般情況下,債的專須有讓與人與受讓人合意才一,因此,依合意發生的債的專爲最見的現象。債的移轉也可因單方法自毀長城 爲發生。

(二)、法律的直接規定

因法律的直接規定百發生的移轉,稱爲債的法定移轉。在法定移轉時,一般只能是概括專,即債權債務財產的一部分移轉於他人承受。

(三)、法院的裁決

債也可因法院的裁決而發生移轉,此種原因發生的債的移轉爲裁判上的移轉。

二、轉移方式

債的轉移有協議轉移法定轉移兩種方式。

除依繼承和行政命令轉移者外,不僅必須由原債務人和新債務人達成協議,而且必須經原債權人同意。因爲債務人的改變對債權人關係重大,新債務人的信譽和履行能力如何,直接關係到債權能否實現。所以,債權人如不同意,則債務的轉移就不能有效。在雙務合同中,每方都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因而任何當事人的變更(即債的轉移)都必須經過對方同意。債權人不同意對方作債務的轉移必須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不予同意。例如,按中國現行的房屋租賃辦法規定,租用人(房客)之間因工作、生活的正當需要而互相換房,出租人如無重大理由,一般不得拒絕。

債權轉移後,一切從屬權利都隨之轉移;債務轉移後則相反,一般情況下,從屬權利並不隨之轉移。如第三人對於債務所設定之保證及質押,在債務轉移時均隨之失效。這是因爲第三人的保證和質押都是基於對原債務人的信任或密切關係才設定的。只有在保證人或出質人明確表示願意繼續負擔保責任時,原來的保證和質押才能對新債務人繼續有效,而這實際上等於是由新的協議產生了新的擔保。

債的轉移是需要發生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的時候纔可能發生轉移,一般來說債的轉移的原因還是比較的固定的,只有三種,包括:法律規定、法院的裁判文書以及當事人的法律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