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轉移的方式

監護權轉移的方式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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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轉移的問題?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撤銷監護資格,具體參考下列規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 配偶;(二) 父母;(三) 成年子女;(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 , 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