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監護權公證的內容

轉移監護權公證的內容

孩子的監護權一般都是父母,但有的時候,出於某種原因,需要將孩子的監護權進行轉移,而監護權轉移是需要公證的。那麼監護權公證的內容是什麼呢?爲了幫助大家瞭解這方面的知識,小編專門爲您整理了相關的資料,請閱讀下文。

一、轉移監護權公證的內容

辦理監護權公證時,公證員應要求申請人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委託監護人

1、公民作爲委託監護人的應提交:

(1)本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委託監護人、受託監護人具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戶口簿》、十六週歲以上公民還須提交《居民身份證》;

(4)監護權資格證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及相關的協議書等;

(5)擬申請公證的《監護協議》文字;

(6)公證員認爲應當提交的其它證件、證明材料。

2、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爲委託監護人的提交:

(1)法人資格證明或其他組織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資格證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2)委託他人代爲辦理公證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和受託人的《居民身份證》;

(3)被監護人的《戶口簿》、十六歲以上的公民還須提交《居民身份證》;

(4)監護權資格證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及相關的協議書等;

(5)擬申請公證的《監護協議》文字;

(6)公證員認爲應當提交的其它證件、證明材料。

(二)受託監護人

1、公民作爲受託監護人的應提交:

(1)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配偶及家庭其他主要成員同意發行監護職責的書面意見;

(3)公證員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2、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爲受託監護人的應提交:

(1)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資格證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證》;

(2)委託億人代爲辦理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3)公證員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登記,並將受理通知書發給申請人,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1、該監護協議公證屬本公證處管轄;

2、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符合本規範第二條規定;

3、委託監護人、受託監護人主體資格符合法律規定;

4、協議雙方已就協議內容達成一致。

二、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1、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爲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2、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爲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3、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小編在上文已經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了監護權公證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另外,作爲一名監護人,一定要盡到一名監護人的職責。如果大家在這方面還有什麼疑問,可以來本站網站諮詢在線律師,他們會根據大家的具體情況爲大家作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