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的方式和效力是什麼

所謂債務轉移,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債務轉移在性質上並沒有消滅債務,只是將原債務轉移給新債務人。它可以是全部轉移,也可以是部分轉移。在債務全部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承擔原合同債務,原債務人不再承擔原合同中的責任。在部分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作爲受讓人加入原合同關係,與原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
一般債務均可轉移,但某些人身性質的債務則不能轉移。如著作、演出、特定的承攬等債務一般不能轉移,因爲它是與特定的作者、演員、承攬人特有的水平、風格、聲譽等緊密相聯的。
債權人同意是債務轉移的生效要件。《合同法》第84條明確規定債務轉移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權人的同意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即明確表示同意債務轉移,一般採用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也可以是默示的,即透過行爲或者表現根據交易習慣判斷債權人有同意的意思,該行爲一般爲積極的作爲,緘默或者消極的不作爲不能視爲默示。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85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一點無論對於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並存的債務承擔都適用。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爲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

債務轉移的方式和效力是什麼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爲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