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既遂如何處罰?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既遂如何處罰?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既遂如何處罰?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量刑處罰爲: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僞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