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前提下評估假設

企業清算前提下評估假設
在上級安排的非法集資專項排查活動中,在工商部門執法人員認真履職的前提下,仍未發現企業的非法集資行爲,是否就涉嫌瀆職犯罪呢

近兩年,上級安排的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或投資類公司的非法集資專項排查活動,都是具有時限的階段性活動,明確的工商部門的職責只有對非法集資廣告和註冊登記事項的監管這兩項內容。若工商部門執法人員已多次深入企業檢查走訪並留存了監管痕跡,但鑑於法律法規賦予工商部門的執法手段、執法權限所限,執法人員並沒有發現企業的包括集資廣告在內的任何非法集資跡象,就認爲工商執法人員涉嫌玩忽職守罪,於法於理都講不通。專項排查活動結束後,按照相關法規規定,工商部門對企業的非法集資行爲不再具有監管職責,當然也就談不上被追責的問題了。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對於這個問題的規定存在於三部法律當中。其次就是如果上級安排的非法集資排查活動當中,僅僅是因爲沒有排查到非法集資行爲就被判定爲玩忽職守罪,這樣是說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