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構成要素

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構成要素
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構成要素
本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國家的一項寶貴自然資源,不僅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價值、社會價值以至政治價值,因此,國家透過制定一系列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予以重點保護。如《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瀕臨滅絕的危險,嚴重侵犯了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制度,應當依法予以懲處。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1988年11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9條規定:“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爲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1988年12月10日國務院批准並由林業部和農業部聯合發佈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共計258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爲。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爲方式多種多樣,但可以歸納爲3類:獵取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捕撈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殺害珍貴、瀕危的陸生或水生野生動物。
到於其捕殺行爲是在何時、何地、用何種工具,採用何種方法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實踐中具有非法獵捕和殺害兩種方式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同時具備兩種方式的,也只構成一罪,不能按數罪併罰。
本罪屬於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爲,就構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備“情節嚴重”作爲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爲標準。只要完成獵取、捕撈、殺害行爲之一的,構成既遂。是否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並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標誌。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爲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爲人可能是爲了出賣牟利、自食自用、饋贈親友或者出限取樂的目的,都可以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