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採購合同甲方扣除違約金

設備採購合同甲方扣除違約金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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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扣除乙方違約金數額過高怎麼辦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16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爲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爲標準適當減少”。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償付給守約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根據相關的法律來看,違約金可分爲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在一些法規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或幅度範圍;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願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或數額。而法學理論界又從違約金的法律後果將違約金分爲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兩種。支援補償性違約金的學派認爲違約金主要是爲了彌補守約方受到的損失。持懲罰性觀點的學者認爲,違約金主要是爲了確保合同的履行,而事先約定的對違約方進行的一種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