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機構買賣回遷房的法律效力

中介機構買賣回遷房的法律效力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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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遷房買賣是否有合同效力

所謂回遷房是指開發商在徵收土地時,以房換房的形式賠給回遷民的房子。當然本文討論的是商品房性質的回遷房,也就是說拆的是商品房換取的房子也具有商品房性質,至於拆遷的是集體土地上的私房或者是經濟適用房所得的回遷房,不屬於本文談論的範圍。由於回遷房具有補償性質,回遷房享受國家政策的優惠,不含土地轉讓金,因此價格相對低廉。因此很多人冒着風險爭相購買回遷房。購買回遷房有着巨大的風險,因爲部分的回遷房存在尚未有《房產證》的問題,當業主手中只有發展商的回遷協議的,在做二手交易時是不能在房地產交易所做公證過戶和改名的,或者當取得真正的《房產證》時,可能在面積上與當初的協議面積有差異而導致要補錢。因此在回遷房買賣合同中,買方一定要注意這個問題,在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這些問題該怎麼解決。由於回遷房性質特殊,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少人認爲這種房子的買賣是否非法的,回遷房買賣合同是否無效,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但本律師認爲該買賣合同是有效的。理由如下: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同時《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在當代社會很多時候,拆遷的方案和方式是很多人不能夠滿意的,但是衆口難調,也不能夠爲了滿足每個人的需求而不停的來調整相關的政策,只能夠說盡量的滿足大家的所有利益需求,比如說很多地方會有原地回遷補償方式或者是貨幣補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