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拒絕女兒贍養

父母拒絕女兒贍養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透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爲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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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能否已放棄繼承權爲由拒絕贍養父母。

  女兒可以放棄繼承權,但不能拒絕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因爲繼承是一種權利,繼承人可以選擇繼承或放棄繼承。況且父母在世,繼承並沒有開始,無所謂放棄繼承權。  依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既是法定義務,也是硬性規定,是必須履行的。放棄繼承權,並不能免除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