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傳喚和強制帶離

強制傳喚和強制帶離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強制傳喚和拘傳的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拘傳只適用於刑事被追訴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而傳喚還適用於證人、被害人等訴訟參與人。

2、刑事不同。拘傳是強制措施,具有強制性,傳喚則不具有。舉個例子,如果傳喚某故意殺人案的目擊證人前來作證,證人如果不去錄證言的話,公安是不能直接把他抓過去的;而公安若把某人確定爲犯罪嫌疑人,拘傳其接受訊問,那這個人必須去公安局接受訊問,否則公安可以強行帶走。說白了,傳票就是一個通知書而 已,沒有強制力。

透過上文的分析,我們對強制傳喚的條件有了一定的瞭解。但要注意,在不同情況下進行強制傳喚的,此時需要滿足的條件不一樣。現實中,在對刑事案件進行處理的時候,其實出現強制傳喚的概率要大一些。另外對於強制傳喚與拘傳,其實也存在本質上的區別,一定要區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