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抵消權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一、合同抵消權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抵消權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抵消全行使的條件:

(一)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二)主動債權合法有效且屆滿履行期;

(三)主動債權與被告債權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

(四)被動債權屬於可以抵銷的範圍。

二、債務人的抵消權應向誰主張?

抵消是債的關係消滅的原因之一,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自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而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消滅。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債的關係性質前提下,債權人透過簽訂轉讓協議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享有的民事法律行爲。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抵消權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在債權轉讓中所產生的抵銷情形並末對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必須是同一類作出要求,因而這屬於含意抵銷。

如果讓與人不是全部轉讓債權而是部分轉讓債權的,原則上債務人可進行抵銷。對於可分離之債而言,如給付之債,債務人可以具體以量的形式來按部分或比例進行抵銷,但是如果不屬可分離之債,即此債的分離將會影響到實現合同的目的的情況下,則不能進行抵銷,因爲如果這種情況下仍允許抵消則違背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則。

三、債務抵消後需要通知對方嗎?

債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同等數額內互相抵消。

雙方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進行債務抵消時,要履行通知義務。因爲債務抵消造成的後果是雙方債權和債務的消滅,雙方債權額相同時,其互享的債權或互負的債務全部歸於消滅,雙方債權額不同時,就其相等額而消滅。

如果單方面將債務抵消後未通知對方,對方誤以爲債務仍然存在,於是繼續向行使抵消權一方履行債務,不僅讓對方費時費力還債,還有可能讓對方債權得不到實現,最終結果造成對對方的侵權。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雙方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進行債務抵消時,要履行通知義務。因爲債務抵消造成的後果是雙方債權和債務的消滅,雙方債權額相同時,其互享的債權或互負的債務全部歸於消滅,雙方債權額不同時,就其相等額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