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依合同解除權產生的條件不同,可將其分爲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約定解除權:指透過當事人約定於一定事由發生時,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約定解除權的產生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不是單方所能決定。這種約定可以在訂立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訂立合同後另行約定。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3條第2款“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當事人在約定解除權時,對此種權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如解除權的發生情形、行使條件以及行使解除權的效力等。
法定解除權: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當一定事由發生時,一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中國現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在充分吸收了兩大法系及國際公約的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對法定合同解除條件作了較爲嚴格的限制。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4條的規定,單方當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下列五種:(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客服的客觀現象。(4)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不符合合同約定等。

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