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與合同解除的區別是什麼

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與合同解除的區別是什麼
1、兩者的立法目的不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是爲了限制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滿足當事人特定的需要,它本質上是民事法律行爲人所附加在法律行爲之上的約款,而93條 2款實際上的含義是所附條件爲當事人的解除權形成的原因,這種解除權以約定的形式取得,是94條法定解除權的補充。
2、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當條件成就時合同當然且自動地消滅,無須當事人再做出意思表示;在約定解除權的合同的情況下僅僅具有解除的條件還不能使合同消滅,必須有解除行爲才能使合同實際解除。
3、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一旦條件成就,則該合同一般是向將來失去效力,而約定解除權的合同既向將來發生效力,又溯及到合同成立時,直接適用合同法第97條關於合同解除後法律後果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