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的贈與合同解除

附條件的贈與合同解除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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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的合同解除與合同解除的區別是什麼呢?

關於附條件的合同解除與合同解除的區別:  l、兩者的立法目的不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是爲了限制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滿足當事人特定的需要,它本質上是民事法律行爲人所附加在法律行爲之上的約款,而93條 2款實際上的含義是所附條件爲當事人的解除權形成的原因,這種解除權以約定的形式取得,是94條法定解除權的補充。

  2、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當條件成就時合同當然且自動地消滅,無須當事人再做出意思表示;在約定解除權的合同的情況下僅僅具有解除的條件還不能使合同消滅,必須有解除行爲才能使合同實際解除。

  3、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一旦條件成就,則該合同一般是向將來失去效力,而約定解除權的合同既向將來發生效力,又溯及到合同成立時,直接適用合同法第97條關於合同解除後法律後果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