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義務贈與與附條件贈與的區別

附義務贈與與附條件贈與的區別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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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贈與合同和附義務贈與合同的區別

所謂附條件贈與,是指當事人對贈與行爲設定一定的條件,把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爲贈與行爲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前提。在附條件的贈與中,條件的成就與否關係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條件尚未成就時,贈與的權利義務雖已確定,但效力卻處於未定狀態。而附義務贈與合同是指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的義務。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生效;但如果不履行義務,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合同。例如:如:張三對李四說:如果明天下大雪,我就將一套紅木傢俱贈送給你。又說:我要將300冊藏書贈送給你,但你不得轉讓給第三人,否則我就有權收回。那麼前者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後者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